2018年,市科技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五星体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五星体育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4号)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将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经市政务服务办核准,本部门“实验动物合格证核发”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办代理审批,全部批件做到按要求在行政审批与效能监察计算机应用系统上规范操作。2018年,在代理窗口共办理“实验动物合格证核发”事项9件,全部按时办结,申请人对审批服务现场评议、“电话回访”满意率100%。加大减权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减事项方面,事项数由16个减至14个,取消比例为12.5%。在减材料方面,7个市级事项申报材料由原来的78个减少至49个,减少比例达37.2%。在减时限方面,13个事项的办理时限缩短60%以上。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11个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10个事项实现部分或全程网上办理。
(二)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9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实施办法》(津科人〔2017〕56号),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结合《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修改实际,对权责清单中的“对违反实验动物质检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实验动物有关营养和卫生标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实验动物进行隔离检疫、备案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对用于人和动物传染病实验的实验动物进行隔离管理规定的处罚”4项行政处罚职权,致函市委编办申请调整取消,同时新增“对违反《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规定单位的处罚”1项行政处罚职权,并获市委编办批复同意。
(三)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升服务协作水平。推动京津冀三地创新资源共享。三地签署新一轮基础研究合作协议,2018年,围绕精准医疗设立三地基础研究合作专项,支持三地协同攻关,签定《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合作协议》,鼓励三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跨区域利用科技资源,目前已经认定首批开放实验室753家。推进京津冀节能环保领域科技创新协同。加强与北京中关村、河北省雄安新区异地供需对接、合作开展项目。
(四)强化市场监管职能。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和五星体育“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为重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心从事前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强化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将五星体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实验动物工作企业单位列入检查对象名录进行随机抽取,将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列入检查人员库。共实施随机抽查次数26次,实现随机抽查100%,未发生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参与全市联合检查,指导武清区科技部门落实区级联合检查工作。落实失信主体全市跨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参照科技部与其他部门签订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梳理限制措施,涉及限制申报科技项目、暂停审批新的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参考、记入科研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实施“四清一绿”行动。编制完成本部门贯彻落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措施和2018-2020年天津市生态环境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了专项年度申报指南,设立了六个支持方向和十余项重点任务,组织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治理、互联网环保服务、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等七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各类计划项目60余项,投入市财政资金超过3200万元。编制并发布了天津市节能低碳与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第三辑),入选目录技术总数达到75项。推进实施国家和五星体育重大项目、建设创新载体和平台、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京津冀生态环境科技协同创新等重点工作。
(六)推进本部门本系统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市科委2018年度行政执法履职计划》,严格履行实验动物管理法定职责,深入有关单位开展20余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履职率100%,各项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要求,无违法执法现象发生。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推进科技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与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同组建了联合工作组,参与《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年内,由市人大带队赴江苏、上海等地学习,深入部分园区调研立法需求,组织召开立法需求座谈及专家论证,对《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成示范区立法调研报告,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作立法论证专题汇报。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前,均进行法律审核。全年共对6个政策措施、11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法律审核力度,确保合法合规。努力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年内制定1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沟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年内,共制定1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合法,全部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严格做到有件必备,按时报备,无漏报、迟报现象,报备率达到100%。本年度未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口头审查问题,均及时做出全面详实的解释说明,认真落实审查建议内容。
(四)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坚持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自2017年起由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使用“津科规”发文字号,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统一通过天津市五星体育网和市科委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文号采用单独序列。本年度,共登记出台规范性文件11个。
(五)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在本单位政务网站“政策法规”专栏中,按文件制定年度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文本内容,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对失效、废止文件做好标注,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出台《市科委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文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个,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对照产权保护、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2次清理工作要求,对科技相关2个市政府规章、7个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59个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三、推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市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科委党委会研究事项清单》等制度文件,修订印发《市科委党委工作规则》。结合科技工作实际,由各处室提出需要上党委会、办公会审议的议题,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阅后报主要负责人审定。涉及重大工作任务部署、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对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的应当经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由法制机构组织法律顾问严格进行法律审核,在此基础上,由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加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共接到办理“两会”建议提案111件,其中市人大建议51件,市政协提案59件,全国件1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在“天津科技”政务网对外公开。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提高五星体育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在天津科技政务网及时公开政策法规、科技规划、科技奖励、科技统计、科技项目管理、高企认定等服务事项,回应公众关切。探索优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在“天津科技”政务网站设置政民零距离、主任信箱、公众留言、监督投诉、在线调查等栏目,关注公众利益诉求、舆论热点话题等政务舆情信息,及时回应互动。
(三)加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统筹谋划,扎实推进。在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基础上,聘请政府法律顾问3人,形成了以3名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科学决策、参与涉法事务处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时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季度报告,落实年度法律审核事项工作台账登记制度。法律顾问团通过研究座谈、书面审核、口头答复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合同审核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审核把关20余次。
(四)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严格执行集体议事规则、遵守决策程序,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党委会、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班子成员在决策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都做了详细记录,形成党委会、办公会会议纪要。研究干部人事事项,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始终自觉做到末位发言,不搞“一言堂”、家长制,班子团结,班子成员之间协调配合好。
(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科技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对近年来涉及到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由本部门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5件,其中废止文件3件,失效文件6个,继续有效文件5件,需要修改和正在修改的文件1件。经认真审查,有效文件及待修改文件中均不含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严把增量政策审核关,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审查,履行内部审查必经行文程序。对2018年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9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9个文件均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全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本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换证工作及执法证申领注册工作,因市司法局已公告执法证有效期延期至2019年6月,后续该工作的启动待市司法局统一部署。针对执法人员退休、调岗等情况,做到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中执法人员信息。根据《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实验动物领域行政处罚权基准内容,变更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执法依据。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形成,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运用机制解决执法部门间权限争议。本年度,没有发生由于未处理好执法部门间的执法权限,致使执法部门推诿扯皮,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在不担当不作为专项检查中,不存在因执法权限不清,未及时通过协调机制解决,导致不作为不担当的情况。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未发现科技相关需移交司法机关的刑事案件。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投诉案件发生。无群众反映的行政违法行为,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满意度较高。
组织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职权和权责清单的规范统一工作,严格落实平台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召开9+X职权信息录入监督平台工作推动会,梳理职权信息录入工作流程图,汇总统计监督平台完善升级意见建议。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行为规范。本年度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为零,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扎实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市科委2018年度行政执法履职计划》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同时落实“边执法、边普法”工作,加强政策宣讲与培训,组织开展了3期新型企业家大讲堂活动,举办了11期“金桥之友”科技金融大讲堂和5期融资对接活动。协调解决企业问题9项,按时办理率、答复满意率、问题解决率均为100%。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819名技术人员为天津市2018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积极开展科技招商,全年获得认证通过的项目142项(外资1项)。
五、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
(一)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信息公示的具体事项。加强事前公示。结合五星体育、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市科委门户网站“五星体育”专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等信息。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方便群众办事。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就执法活动向被检查对象告知说明。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文书的使用制度并监督执行。做好“双随机”执法检查结果在网上平台公示。
(二)深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对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文书进行规范统一,制作执法文书参考格式,对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明确执法标准,熟练掌握执法文书的使用。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在行政执法检查后,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平台用户使用说明,及时沟通反馈平台运行相关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确保监督平台功能正常运行,推广应用平台手机APP,拓展信息归集的工作渠道,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信息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三)深入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针对实验动物管理领域“责令关闭”的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一名干部专职从事法制审核,同时引入3名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业权威性和公信力。严格按照《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议题建议表》,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备案审核,提高法制审核的透明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相应的执法决定。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动监督。做好自动预警、主动抽样、重大案件、投诉举报、交办转办等主动监督工作,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履职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全年未发生自动预警、投诉举报和交办转办监督案件。每月行政执法信息全数进行主动抽样监督,监督率达到100%。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复议相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津政法制〔2017〕49号)的要求,采用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均经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工作要求,由具有法制部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年内未发生行政处罚事项。
(二)积极配合做好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执法监督平台的日常监管维护,配合开展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完善工作,保障平台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配合开展跨区域、跨领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办执法处室开展执法检查,向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传行政执法检查信息。
(三)严肃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本年度,科技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符合法定程序,行为规范,未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也没有因投诉举报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作为不担当责任追究等情况而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切实强化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将科技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列入年度法治专题会议议程,指定1名公职律师专门负责,聘请法律专家和专职律师3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执法疑难问题咨询,辅导学习相关法律。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精心准备积极应对行政复议或诉讼。全年收到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件,行政诉讼案件0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与行政复议机关配合做好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行政诉讼审理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在坚持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切实履行与科技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责,本年度按时完成报送行政调解半年度、季度工作总结3篇,无因行政诉讼、复议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调解案例。为做好科技系统劳动人事工作,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配备2名调解员,负责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工作,并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建立科技系统风险信息通报、统计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定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对策措施。在行政复议、应诉立案、审理和结案等各个环节中,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八、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亲自抓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持召开党委法治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动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年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了《市科委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任务分工》、《市科委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市科委2018年度行政执法履职计划》等一系列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文件,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考准考实干部防止“带病提拔”的办法》,在干部考察中,把依法履职行政作为考准考实干部重要内容,注重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干部在依法履职方面的表现情况。注重加强与纪检、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廉政意见听取、“12380”举报平台值守、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等工作,综合分析干部在依法履职方面的表现情况。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中,明确对于因违纪违法受到问责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干部,不列入职务提拔或职级晋升人选。持续加大对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和交流使用力度,切实增强干部宪法意识和依法行政责任感使命感。
(三)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以及法制队伍建设。举办宪法讲座和行政典型案例专题讲座两期领导干部法治培训班。结合学习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将《宪法》《监察法》《反垄断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外法律法规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举办解读宪法修正案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两期专题辅导讲座并开展了学习研讨。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述廉时专门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述学,并集体参加了知识测试。组织科技系统400余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五星体育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落实五星体育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申请设立公职律师1名,专职负责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四)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建立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提拔任用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按时报送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工作总结、《市科技局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及《2018年度市科技局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五)深化法治实践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按时向市司法局报送落实普法责任制季度工作总结,切实承担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定出台《市科委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和《市科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具体普法职责分工,推进科技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推进基层单位普法责任落实。天津市地震局在2018年天津市开展的精准普法十大品牌选推活动中,被评为“普法责任制落实品牌单位”。
九、加快构建完善有利于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潜能和活力的制度体系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五星体育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把增强科技人员的获得感作为重要导向和检验标准,相继推行并实施了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一系列科技改革新政,着力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潜能和活力。2018年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将五星体育构建形成的“法规+意见+配套细则+操作规程”的“四重接力棒”创新政策体系作为区域特色亮点工作给予肯定。二是聚焦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深入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推动落实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财政科技资金有关预算调剂权、科研仪器采购权、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过程管理权等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进一步给科研机构和人员“松绑+激励”,同时进一步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科研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执行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市科技局于2018年会同市教委、市财政等九个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五星体育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实施全面评估,形成的评估报告获得科技部和市领导的肯定。
十、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本年度,市科技局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领导干部和科技行政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精准性和深入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融入科技工作各个方面、贯穿科技工作各个环节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二是制度建设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与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和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有待充实壮大,法律知识水平、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和制度建设水平有待规范和提高。三是行政执法监督水平和制度机制与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和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执法监督机构人员队伍有待充实壮大,专业素养和能力有待提高,执法监督制度有待健全。
下一步,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五星体育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各环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能力。健全落实领导干部和科技行政人员学法制度。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和法律实务人员讲授基本法、科技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依法行政知识,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和科技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强权责清单制度建设。严格依据本部门权责清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建立有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权责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国家和五星体育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科技决策、科技政策制定、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咨询论证作用,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是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立法计划要求,认真做好科技立法和科技普法工作,充分发挥科技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切实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做好法律审核和备案工作,确保无漏报、迟报,报备率100%。编印现行有效科技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职权与权责清单对应统一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应当主动履职的职权事项履职比例达到100%。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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