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创新优势和策源功能,加快打造高校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良好生态,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一)强化统筹协调。推动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成果筛选、技术转移、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事务,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责任单位:市教委)
(二)完善机构设置。鼓励高校设立独立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明确工作职能、经费来源、绩效奖励措施等,可联合市场化机构开展运营。(责任单位:市教委)
(三)健全制度体系。推动高校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及时制定、修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操作路径,全面落实收益分配、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教委)
(四)突出示范引领。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能力整体提升,形成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
二、强化能力提升
(五)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探索多种途径引育国内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天津)作用,为高校培育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师等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重点面向高校技术转移人才,实施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加速器培育计划,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
(六)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支持高校建立科技成果、创业项目遴选机制和重大科技成果动态监测机制,积极参与京津冀科技成果共享库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支持高校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设立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立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承接并完成专项计划的高校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鼓励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融入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加强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链,开展常态化校企“握手”等活动,全面提升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
(七)提升概念验证服务能力。支持高校聚焦重点学科和本市重点产业,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市场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支持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以及校友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设立概念验证专项资金(基金),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专利成果,开展概念验证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发挥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咨询委员会作用,为高校技术转移工作提供咨询、评估、交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
(八)提升科技金融支撑能力。支持高校、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机构,与区域投资平台合作设立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高校科技成果,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
三、激发人员活力
(九)支持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改革。支持高校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改革路径,高校可在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权属比例后,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并可将高校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高校可在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后,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
(十)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支持高校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方式,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
(十一)强化成果转化收益激励。鼓励高校按照事前约定,给予促成技术交易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事前未约定的,可参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至15%比例执行。鼓励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将获得的奖励主要用于机构建设运营和人员奖励。(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
(十二)培育金牌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支持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围绕服务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发展,申报金牌技术转移机构和金牌技术经理人。按照天开高教科创园相关规定认定的金牌技术转移机构可获得年度服务收入的50%、最高50万元的补贴,主要用于激励技术转移人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
(十三)畅通高校技术转移人员职称发展通道。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技术转移人员参评技术经纪职称,支持高校在职称评聘中,设置一定的名额用于技术转移人员。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技术转移人员,支持其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社局)
四、构建良好生态
(十四)完善科技成果交易场所。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技术交易机构发展,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多元化定价模式,明确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等操作流程。引导高校科技成果进场交易,推动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高校科技成果集中进场发布和展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
(十五)打造多层次品牌活动。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技术经理人专业论坛,推动高校积极参与中国创新挑战赛、“科创中国”—天津U30评选等品牌活动。建立高校院所、企业和投资机构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定期开展供需对接、学习交流、专题培训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市科技局)发挥各区科协和企业科协作用,梳理企业技术需求,精准对接高校科技成果。(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发挥天津市技术经理人发展促进会作用,引导技术经理人常态化登“门”(校门)入“室”(实验室),促进高校高价值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责任单位:市科协、市教委)
(十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支持在高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
(十七)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
(十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评机制。鼓励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高校科研活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改革考核奖励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和科研人员考核指标,作为本市科技奖励评审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
本措施适用高校包括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农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天津城建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市职业大学、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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