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天津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事业,根据天津市科技经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日
天津市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事业,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大力推动五星体育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天津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贴息,是用于支持五星体育科技发展计划有关项目的专项资金。其目的是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利用银行科技贷款进行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加快五星体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贴息的使用原则是,有利于促进五星体育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利于拓宽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技资金的渠道。
第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来源
(一)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贴息资金。
(二) 国家科技部下达五星体育的国家级项目专项贴息资金。
第二章 贴息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贴息分为两种方式:
(一) 在项目(课题)批准立项时,对已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的贴息(简称“前贴息”);
(二) 在项目(课题)经批准立项、取得银行贷款并完成各项合同指标和通过项目验收后,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的贴息(简称“后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前贴息”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
(一) 主要适用于“专项”和“工程”中安排的科技攻关、开发项目,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家相关计划配套的项目等;
(二) 与有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已取得银行科技贷款支持的项目;
(三)与市科委签订《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技术开发贷款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贴息条款。
第七条 申请“后贴息”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
(一)主要适用于列入国家级或市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及列入市级攻关计划的引导项目等;
(二)与有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已取得银行科技贷款支持的项目;
(三)与市科委签订《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技术开发贷款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贴息条款;
(四)按计划完成《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技术开发贷款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并已通过验收;
(五)按银行规定还清贷款本金并已付清贷款利息。
第四章 贴息标准
第八条 申请“前贴息”的项目,其贴息幅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40%~80%,单个项目的贴息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申请“后贴息”的项目,其贴息幅度为:
(一)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科技项目,可享受贴息幅度为项目承担单位所付项目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20%~50%;
(二)列入市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攻关计划的引导项目的科技项目,可享受贴息幅度为项目承担单位所付项目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10~40%;
(三)同时具备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项目,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具体贴息幅度由市科委依据本办法及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情况在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五章 贴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贴息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委进行项目申报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贴息方式的不同,在申请贴息时分
别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申请“前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贷款合同书(原件);
2.银行借款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3.原签订的《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技术开发贷款项目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后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报告(原件);
2.项目贷款合同书(原件);
3.归还项目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签订的《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技术开发贷款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的实施按照《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依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技术开发贷款项目合同》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委按照《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技术开发贷款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贴息审批表》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贴息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原《天津市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发财字(1998)第3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