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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2、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